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15)
笔者认为,本案系合同诈骗案。本案房屋所有权证本身就处在甲的保管之下,根本就不存在盗窃这个问题,本案的直接行为是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丙的购房款的行为,应当成合同诈骗罪。众所周知,我国立法和司法并没有把财产性利益纳入侵财犯罪的对象。只在特殊情形下,主要是行为人先获得财物之后,对自己出具给债权人的欠条等债权凭证,采取侵财犯罪手段实施非法占有的,才认定财产犯罪。此时犯罪对象表面上是欠条等债权凭证(财产性利益),但是因欠条是唯一权利凭证,失去了欠条如同实际丧失了财物一样。这种特殊情形是没有普遍性意义的。张教授把财产性利益也纳入侵财犯罪的对象,突破了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范畴,扩大了侵财犯罪打击的范围,脱离了司法实际,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所谓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占有而成立盗窃罪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十五、甲是某公司的采购主管,只要公司总经理不在,甲就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某月,该公司总经理出差,便将公司仓库的钥匙交给了甲,要求甲负责仓库内货物的日常管理。在总经理出差之后,甲让某位员工欺骗看管仓库的保安说某日放假一天。在保安放假这天晚上7点到第二天凌晨4点这段时间内,甲从公司仓库陆续搬走价值共计40万元的财物。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张教授认为公司仓库的财物在总经理出差这段时间,实际上还是由总经理占有,而甲只是总经理的占有辅助人而已,所以并不能认为甲在这段时间已经占有了公司仓库内的财物。甲负责保管公司仓库的钥匙只是为他实施盗窃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甲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的仓库的财物,因为甲是晚上公司员工下班之后,潜回公司盗取的财物,这样的行为与甲的职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甲构成盗窃罪较合理。
笔者认为,该案系职务侵占案。总经理出差后,仓库钥匙已经交给甲,甲就是仓库财物的直接控制人,总经理是通过甲间接控制仓库财物的。张教授认为总经理出差期间仍然实际控制仓库内财物,而持有钥匙的甲只是总经理占有的辅助人,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是,从时空的角度看,出差在外对本单位仓库财物的控制,只是观念的控制,持有钥匙的甲才是仓库的实际控制人。观念控制与实际控制,不能相提并论,后者比前者强大的多。本案直接行为是甲利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和保管仓库财物的职务之便,让保安放假并对仓库内财物监守自盗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张教授所谓盗窃的观点,以偏概全,违反全面评价原则。

案例二十六、某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回来报销时,将原本1000元的住宿费改成了一万元,并从报销处领取了一万元。张教授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在这样的案件事,国家工作人员出差已经结束,报销时也并不涉及什么职务内容,也就是说,报销住宿费与自己的职务是没有多大的关系的。所以,直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即可。


总共2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