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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2)

传统的定罪思维需要对法条进行解释以适应实际案例,这种演绎思维的重点放在法条的解释上,轻忽了案件事实本身,很容易犯两方面想当然的错误。一方面对法条的解释容易想当然;另一方面对案件事实认定也容易想当然。这些想当然的错误,足以使演绎思维偏离正确的轨道,得出错误结论。形式与内涵相一致时,是不会有问题的;形式与内涵不一致时,形式解释是不能用的,要实质解释才行,透过现象看清实质才能准确定性。必须要强调的是,此时尽管形式与内涵不一致,但是案件事实仍然是清楚的,没有缺失或者模糊的地方。

张教授坚称自己的实质解释论,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进行的。事实证明,这是教授自己都远未达到的理想境界。要达到这个境界的前提条件是,具备广泛的知识面,对不同行业领域中发生的案件事实都能准确理解把握好。唯有事实清楚,了解案件本质,才能够应用实质解释论解决形式与内涵不一致的案件定性问题。现实的情况是,司法人员及刑法学家的知识面往往不够,尤其是发生在特定行业领域中的案件,涉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不理解不掌握,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容易产生错觉,把案件事实缺失或者不清的情形,作为形式与内涵不一致但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对待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面对不清不楚的案件事实,形式解释一般无法使用,只能借助实质解释论来解决问题,此时犯想当然的主观主义错误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最终逃脱不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命运。张教授所谓的实质解释论,主要就是指这种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形式上是打着实质解释论的旗号,本质上是想当然的主观主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如许霆案,张教授并不了解ATM机的运行机制及故障情形所表现出来的含义,不能真正理解好案件事实,此案与主人忘记锁门的房间完全没有可比性,可是张教授虚构了涉案ATM机与主人忘记锁门的房间具有相同的性质,这种想当然的观点铸成了大错。张教授的实质解释论另一种情形,就是随意扩大刑法条文及其用语的内涵与外延,无视通说及司法惯例。实质解释论注定了不会成为主角,只会成为配角,但也决不会消亡。实质解释论成为主角之日,必定早就到了刑法修改之时。张教授对许多案例大量应用实质解释论,让大家及张教授本人产生了一种严重的错觉,似乎实质解释论可以大行其道、发扬光大了。其实,这些似是而非的表象背后,几乎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错误在重演,只是张教授要么没有意识到,要么意识到而故意为之,标新立异。张教授书中讲解了许多案例,反映了教授个人观点和主张。笔者从中引用四十多个案例及其观点,用直接定性法对案件进行演示分析,并对原观点进行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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