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24)
案例三十九、甲在没有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溜进了一家五星级酒店,用该酒店的电话向一家拉菲红酒经销商订购了4瓶红酒,市场价共计4.2万元。A、B二人为拉菲红酒经销商的送货收款人员,在二人将甲订购的4瓶红酒送到甲所在的五星级酒店的吧台后,甲以送来的红酒没有包装为由,要求A回去拿包装。A走后,甲又对B说,你先把酒放在吧台这里,现在和我上18楼去拿现金,但当电梯坐到2楼时,甲假装接到电话,要去处理急事,让B单独到18楼某某房间拿酒的价款,B信以为真,甲随即到该酒店一楼吧台处,将4瓶红酒拿走,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张教授认为B把红酒放在吧台后跟随甲上楼去取钱的行为评价为诈骗罪中受骗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并不是任何交易都践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规则。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规则在社会中也是十分普遍的。这个案件中,B之所以会将红酒放在吧台,是因为他以为甲是该五星级酒店的人员,而吧台上的服务人员也是该五星级酒店的人员,将酒放在吧台就相当于向甲所在的酒店交付了货物。他跟着甲上楼领取红酒的价款就是期待酒店在自己交付了货物之后会付相应的对价。当货物送到甲指定的地点以后,就可以认为送货人已经交付了财物,即已经处分了财物。所以,甲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甲的行为系盗窃案。本案的交易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教授关于先交货后交钱的观点,是有条件的。交易双方彼此熟悉,互相信任,多次成功交易的情形下,双方才会使用这种交易方式。但是,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形,买卖双方先前并没有打过交道,没有信任感,只能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完成交易的方式。B把货放在吧台上后,接着跟甲去拿货款,就意味着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方式。甲采取欺骗手段是为了把B从财物旁边引开,使B放松对财物的控制,然后自己立即返回放置财物的吧台将红酒盗走,当B返回吧台时,红酒已经被甲盗走了。B没有拿到货款之前,随时可以撤销交易取回财物。在即时交易的情形下,将红酒放置在吧台,B仍对财物具有所有权。B没有拿到货款,这个红酒就是B的财物,就还没有交付给对方。本案甲把B骗开之后返回吧台盗窃红酒的行为,是本案的直接行为,甲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故成立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用直接定性法一目了然。
案例四十、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向甲公司供应货物。乙公司在交货前一天给甲电话,说明第二天将按照约定交货。甲公司表示现在没有库房存放这些货物,要求乙公司晚点送货。乙公司为了存放这批应交给甲公司的货物,还临时租赁了仓库。一星期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送货,在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送来的货物之后,甲公司拒不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反诉乙公司,称其违约迟延履行交货义务,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向甲支付违约金,因为乙公司没有提供甲公司要求其延期履行的证明;同时,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教授认为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总共2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