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25)
笔者认为,本案甲公司的行为系合同纠纷无罪案。在目前诉讼诈骗尚未入罪的情形下,本案不宜认定甲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是一起经济纠纷。考虑到本案的虚假诉讼部分,是由于乙公司首先提起诉讼之后,甲公司才被动提起虚假反诉的,与主动提起的虚假诉讼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少。综合考虑,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张教授所谓成立诈骗罪的观点,与目前立法及司法现状都不符合。
案例四十一、甲女在某商场购买金项链,正在她准备付钱时,乙男冲过来朝她扇了一个耳光。并大声说:“你这个女人就知道花钱,少花点钱不行吗?”话音一落,乙男将甲女的钱包夺了过来就走,甲女非常吃惊,当时没有反应过来,大约过了一分钟,她才喊:“抓贼,我不认识那个人”。此时,乙男已经跑出了商场。乙的行为构成何罪?张教授认为如果这个案件中,能够将乙扇甲一个耳光的行为评价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并且乙也具有通过利用该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行获取财物的意图,乙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抢劫罪。如果先从客观方面着手判断,那么能否将乙扇甲一个耳光使甲一下子懵了的行为,评价为使甲陷入不能反抗状态的行为?如果是这样,乙夺走甲的钱包就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在得出肯定结论后,再判断乙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甲陷入不能反抗的状态,最后得出结论。
笔者认为,乙男的行为系抢夺案。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里,公然抢钱被抓获的可能性大。乙男为了争取时间迅速逃离现场,在抢夺财物前先打甲一个耳光,并大声说谎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制造假象迷惑周围的人,掩饰抢夺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使甲女陷入懵了的状态,未能及时醒悟。然后乘此机会,乙男迅速逃离现场。在人员密集场合打被害人一个耳光,不足以评价为使甲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抢劫行为。甲女一时反应不过来状态,主要是被害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反应迟滞形成的,而不是抢劫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形成的。因此,排除了成立抢劫罪的可能性。乙打耳光说谎言的行为,让甲一时反应不过来,也是一种乘人不备的形式,是为抢夺钱包的行为服务的,所以认定为抢夺罪。
案例四十二、甲乙丙三人按照事先商量的作案方式,一同去了彩票店购买彩票。在彩票店的店主将他们的购买的彩票号码打印出来以后,甲乙丙三人在未付钱的情况下,抓起打印好的彩票就逃跑了。三人作案多起。有一次,甲乙丙三人未付钱拿走的彩票中奖2万元人民币。实际上店主在中奖揭晓后,就马上报案注销了这个中奖号码。三人对此并不知情。在兑奖的地方被当场抓获。经查,甲乙丙三人先后从多家彩票店抢走价值2400元人民币的彩票,但往往是甲乙丙刚抢走彩票,彩票店的老板就马上与彩票中心联系,将抢走的彩票作废。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张教授认为此案构成盗窃罪,也就是所谓的公共盗窃。
总共2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