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29)
笔者认为书中的不符合实际的观点多是个小问题,然而这本书成为畅销书才是个大问题。这说明刑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偏差——过于强调法理逻辑的作用——已经形成大气候了。具体表现有检察院重心放在法庭辩论,法院强调判决书的说理论证,等等。这些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表现,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是司法机关面对众多疑难案例深感力不从心的主要根源之所在。刑事司法的主要矛盾在于案件事实清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只是次要矛盾。在法律适用中,形式适用是主要矛盾,实质适用是次要矛盾。在实质适用时,法理论证才是必要的;在形式适用时,法理论证是多余的。可见,强调法理论证,无非是抓住次要矛盾的错误导向,这种工作思路和方法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事实上,不管是什么疑难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了,应用直接定性模式办案,法庭辩论和判决书的说理论证根本不成为问题,最多算个迎刃而解的小问题。例如,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事实清楚,法庭辩论或者法理论证会存在问题么?令人遗憾的是,许多法律人包括张教授等刑法学家在内,认为自己是专门解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专业人士,接手案件后就把注意力集中在法律适用上,以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往往被忽视了,结果把主次矛盾的顺序恰好颠倒了,造成办案效率大幅降低,办案质量严重下降的后果。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的这种重法理逻辑的偏差,严重影响了学子们及实务界,对我国刑事司法将造成长期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有经常召开检委会审委会研究定性把握不准的案件,相同案件的刑事司法判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等等。相比之下,直接定性法具有三段论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果法学教育及实务部门推广应用直接定性法,当前实务部门中的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办案效率成倍提高,并能确保办案的质量。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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