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3)
案例一、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实施高买低卖的行为,造成他人巨额经济损失。在公报案例中是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的。张教授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认为,本案系无权代理民事案。这种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高买低卖股票的行为,每一次的报单行为都是以账户主人的名义向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交易请求,其本质是无权代理的交易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无权代理人只需要赔偿被代理人的经济损失即可,与犯罪无关。这种低卖高买的行为,并不总是让账户主人受损失,具有让账户主人受益的可能性。例如高价购买股票后,所买的股票有连续出现涨停的可能;低价卖出股票也一样,有连续出现跌停的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不仅账户主人没有经济损失,还会因此受益或者减少损失。此时按照张教授所谓的“毁坏”实质解释,也是不构成犯罪的。这种行为类似于未经店主的同意,行为人擅自以主人的名义低价处理店内的货物,所获得的款项归主人所有,或者用主人的钱款高价购进商品归店主所有,因而造成经济损失一样。这种行为虽然主人财物在行为时遭受了损失,但是财物的损失并不是被毁坏了,而是通过交易转移给了购买或者出售商品的人。要是市场发生了变化,高价购入的商品或者低价出售的商品,还有可能让被代理人受益。张教授不了解股票买卖相关程序及其实质,把握不好背后隐藏的事实,其观点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高法类似公报案例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案例二、砍伐自家责任山上枯死树木的情形,实务中定性为滥伐林木罪。张教授认为这个罪的法益是保护林木资源,死掉的松树显然已经不能成为这个罪的犯罪对象,砍伐死松树自然是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
笔者认为,砍伐自家责任山上死松树的行为系滥伐林木案。张教授有所不知,滥伐林木的客体是环境资源保护,死掉的树木在生态环境系统中,仍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砍伐死掉的树木同样破坏生态环境,定滥伐林木罪是符合实际的,并无不当。需要补充的是,不少死树本来就是盗(滥)伐林木的人为局部剥皮后死掉的,要是不能治罪,那么犯罪分子就会先把树木弄死再砍伐,森林因此受到的破坏恐怕无法想像,后果严重。
案例三、甲意欲毒死被害人,在被害人吃掉甲下过毒的食物后,行为人醒悟了,就驾车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洗胃,但行为人在赶往医院的路上,开车太快而交通肇事,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张教授认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犯罪中止及交通肇事罪。本案涉及的是通常有效的中止行为与致人死亡行为的竞合,亦即,在本案中,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同时具有双重性质,作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实归纳可能好一点,于是采纳了杀人中止的结论。不过,这里的杀人中止,还是应当认定造成了损害(伤害),只能减轻处罚,然后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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