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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7)
笔者认为,本案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如果边民是个人独立的行为,就是符合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过,本案有组织地雇用边民,利用边民个人边境贸易零关税的政策,实施化整为零的走私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本案的边民是受雇于某商贸公司的,进货和销货与边民都没有直接关系,都是公司在背后操纵的,应是一种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实质上相当于该公司绕过海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张教授强调实质解释,当本案需要实质解释论的时候,他却认为不构成犯罪了,实属意料之外。

案例十一、甲将5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马上又换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张教授认为无论盗窃的对象是什么,还是应该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占有的行为。在一个ATM机存假币,在另一个ATM机取真币的,即使时间间隔不长、距离不远,也不应当认定为一个行为。很明显有两个行为,而且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所以,不应当认为想象竞合犯,并罚更合适一些。
笔者认为,本案系使用假币案。本案存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但是取真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在ATM机上存款或者取款都是交易行为。张教授不了解这种行为的交易本质,认为取真币是盗窃行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银行付出真币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先要相应减少行为人银行卡中的债权。另外,银行的账实是相符的,并没有任何现金被盗的事实发生。所以教授盗窃论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属主观臆测。

案例十二、甲驾车不慎将一位70岁的老人撞倒,当时甲打算将被害人送医,也有目击者帮助甲被害人扶上车。甲开车去医院的途中,担心自己将老人送到医院后老人仍会死去,就将老人移置到偏僻的地方。为了防止老人报警或者其他人查出他的身份,甲将老人的手机拿走,然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远处观望,一旦被害人在特定时间内还没有被人救走,他就会驾车送被害人去医院。最后被害人被人送去医院,但由于没有联系到家人,医生没有及时动手术,导致被害人死亡。张教授认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一直没有离开现场,表明行为人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的死亡。之所以一直守在现场,就是为了确保被害人不会死亡。当甲看到被害人已经被人送入医院,就以为被害人肯定会被救治,所以就离开了。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考虑将甲的行为认定遗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本案系交通肇事案或者故意杀人案。本案如果被害人死亡不可避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定逃逸情节。如果被害人死亡能够查清是抢救延误导致的,行为人将老人移到偏僻的地方,拿走老人的手机,防止报警及报告家人,明知没有人签字医院不会手术而不履行救助义务,都是造成抢救延误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张教授认为行为人没有离开现场,表明其并不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守在现场是为了确保被害人不会死亡,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凭空想像,不符合实际。甲隐瞒自己是肇事者一系列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于被害人能否及时获得救助,并非是行为人优先考虑的,甚至还人为地为被害人获得救助设置了障碍。行为人显然是故意的,应根据实际案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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