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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的私塾》之缺陷/肖佑良(9)
笔者认为,本案系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行为致人死亡。过失行为本身要包含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本案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无从谈起的。甲的要求只是作点记号,甚至伤害乙的故意都谈不上。乙自己接过刀,往自己的大腿上扎,扎断了动脉引起了死亡后果发生,甲对此是无法预见的,对甲而言是个意外事件。事实上,本案被害人乙自己才是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张教授关于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观点, 没有事实依据,反映了其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存有误解。

案例十五、甲男与乙女是网友,二人素未谋面,但在网络上交流得十分深入。乙将自己的很多隐私告诉了甲,并且将自己男朋友的QQ号等也告诉了甲。后来,甲以在网上散布乙的隐私为要挟,要求乙拍裸照淫秽视频发给甲。乙害怕甲自己的隐私发布到网络上,就按照乙的要求,将自己拍摄的自己的淫秽物品和裸照发给了甲。甲时常这样要挟乙,乙忍无可忍后报案。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张教授认为若甲以泄露隐私等进行胁迫,使妇女裸体与自己即时视频,让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给自己即时观看的,可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
笔者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通过QQ视频聊天方式要挟胁迫对方裸体与自己即时视频,让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给自己个人即时观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行为。张教授认为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观点,距离把思想犯入罪已经不远了。许多犯罪具有共同的特点,都是从众多的违法行为中挑选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最突出的行为类型。本案甲男的行为也是强制猥亵行为中的一种,但是这种行为方式,被害人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达不到应该动用刑罚的程度,不是刑法打击的目标。随意解释刑法用语,必然导致刑法适用范围扩大化,把一般的违法行为也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书中张教授屡屡犯类似相同的错误。

案例十六、甲利用网络胁迫不满十四周岁的乙,让乙猥亵了一名15岁的少年。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张教授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只不过,猥亵的对象不是15岁的少年,而是他胁迫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乙。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乙还是可以认定为儿童,胁迫一个儿童去实施猥亵行为,这样的行为也是可以被认定为猥亵这名儿童的。
笔者认为,甲不构成犯罪。甲利用网络胁迫不满14周岁的乙猥亵一名15岁的少年,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乙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与乙本人被猥亵的行为,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不具有可比性,不构成犯罪。张教授认为甲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观点,反映了张教授随意解释“猥亵”用语的内涵及其滥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不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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