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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王礼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
王礼仁
【内容摘要】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错误,其性质属于“国家级法律错误”。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性质、程度和危害大小,可以划分为一、二、三级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一级错误”之列。第24条的适用效果可以概括为: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 “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适用第24条,应当结合婚姻法和家事代理制度理解和适用。为了减少司法判案错误,建议尽快废除或修改第24条。
【关键词】第24条;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夫妻债务判断规则;废除第24条建议

对于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错误,应当定性为“国家级法律错误”,并可根据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危害大小,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错误。其中造成人民群众权利无法救济、或者导致司法严重不公或引起司法混乱等灾难性后果的法律,属于“一级错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一级错误”范围之列。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有“三大错误”。尽管从表面看,这“三大错误”直接伤害的是一些无辜婚姻当事人,使他们莫名其妙背上巨额债务。但实际上第24条的伤害远非如此,它还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法律的权威。第24条的伤害者,不仅对法院丧失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有的甚至公开谩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谩骂涉案法院的法官,谩骂法律不正义。因而,第24条实际上所造成的是“三大伤害”:伤害当事人;伤害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以致人民对法律失去信仰。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充分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每个法律人和法律工作者深刻反思!
第24条的错误是非常明显的,但却迟迟得不到纠正。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层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自身内容的错误等缺乏认识所致。因而,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免法律之害,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本文拟对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24条文内容错误以及理解24条的理论错误等予以列举式披露,以便大家了解第24条错误之所在。本文分六个方面介绍和阐述:一、问题溯源——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三、第24条内容错误举要;四、理解第24条理论错误举要;五、修改第24条的“儿童思维”应当缓行;六、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规则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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