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王礼仁(2)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及其主要观点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江苏省高院有关婚姻案件审判意见以及夏正芳等法官和学者认为,该条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就是看债务是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凡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谓的“内外有别论”。“内外有别论”主张,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只要债权人证明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没有两种例外情形,就应当直接按照第24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内部之间确认夫妻债务时,则要区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方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内外有别论”认为,这样处理,即使非举债一方对外偿还了不当债务,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实践证明,姻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严重错误,上述“内外有别论”更是谬论。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危害举要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出发点或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实践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说恰恰相反。
第24条适用情况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话: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
(一)“三多”现象典型案件举要
【典型案例1】山东省潍坊市丈夫林某与郑某虚构借款14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妻子殷某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此间因郑某竟假戏真做,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林某被迫到检察院吐出虚假债务真情,该虚假债务真相才得以澄清。2013年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2】福建德化县徐某与陈某2013年3月中旬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确认陈某欠徐某债务40万。2013年4月郑某、陈某离婚诉讼时,陈某据此主张40万债务,法院认定债务40万。郑某到检察院反映,经检察院移送公安查明系虚假债务,法院再审改判。
【典型案例3】丈夫袁某为了转移财产,让妻子净身出户,便和他三个姐姐制造虚假债务,罗女士离婚时被判净身出户。罗女士申诉后,江岸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罗女士挣回400万财产。2013年春节,罗女士专程来到江岸区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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