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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王礼仁(3)
【典型案例4】离婚前夕,刘某、李某被陈某告上法庭,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出具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一审判决认为,刘某借款100万元,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两人还债。李某称不知晓此借款,借款系刘某个人债务,遂上诉。此案几经诉讼,2013年10月,武汉中院发回洪山法院重审。洪山法院再审认定,100万元借款系赌场放的码钱,不予保护,驳回债主诉求。
【典型案例5】
朱女士因其前夫詹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黄先生人民币560万元,一审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女士与詹先生连带承担此笔债务。判决生效后,朱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中院发回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经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驳回了原告黄先生要求朱女士对560万元所谓夫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请求。
【典型案例6】
长沙陈姓女子在2011年离婚前,密集陷入8起前夫借贷案,借款数额达330余万元,借款时间集中在半年多时间里,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陈姓女子连带清偿前夫300余万元债务。陈女申诉后,2013年8件案件全部再审。
这样的案例还有:
福建省连城县离婚时意外冒出35万共同债务 检察院抗诉纠错案;
2012秦淮区夫妻闹离婚 小三冒出来讨债 检察官帮妻子成功抗诉;
2012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让隐形债务人现身;
2013年淮阴区90后单身女孩蹊跷被结婚 还被判替“夫”还贷款,淮阴区检察院就此提请淮安市检察院抗诉;
2014年武汉检察院抗诉改判四起夫妻债务案件; …….等等;等等。
可以说,这类案件举不胜举,仅我收集的案例即有一百多件。毫不夸张地说,凡是直接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几乎都是错案。上述被抗诉、再审、改判的案件,其共同特点也都是直接适用24条的结果。
毋庸置疑,第24条之解释错误所造成的群体性错案,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二)第24条可以将嫖娼、赌博等违法债务轻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陈某因嫖娼被抓获,陈某代口信要其好友张某帮助交罚款五千元以换取人身自由。陈某与其妻刘某离婚之后,张某根据陈某出具的四万元借据起诉要求陈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偿还。其理由是四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妻刘某抗辩自己不知道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无法证实,也没有两种免责条件。按照24条和“内外有别论”,这四万元违法债务和其中的虚假债务,都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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