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王礼仁(4)
又如:江苏常州市某企业会计胡某(已婚)因为在澳门等地赌博,先后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后因挪用单位资金156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胡某以单位名义借款500万元,其借款没有汇到单位账户,其中90多万元由胡某个人收取,另有400万元分别汇给澳门李某200万元,常州的吴某2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500万属于单位借贷,判决由单位承担责任。而胡某以个人名义借款300万元用于赌博,但因为没有第24条的两种免责情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24条可以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角色转换
由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则使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形同虚设,举债方可以轻易逃避举证责任。比如举债方对自己的赌博等违法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或不主张,由“债权人”起诉。而债权人也不对债务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其违法举债或者虚假举债,就可以轻易推定为夫妻债务。
更为严重的是,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虚假债务,也因“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通过角色转换,由“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债务人”就可以轻易通过“债权人”之手,把虚假债务推定为夫妻债务,实现诈骗夫妻另一方财产的目的。
(四)第24条可以被无限恶意利用
夫妻一方除了可以利用第24条虚构债务,诈取对方财产,或者将违法举债和恶意举债变成夫妻债务外,第24条还可以用作威胁离婚或不离婚的武器;用于干扰妇女生活的工具;等等。
比如,有一个女子反映,丈夫在外面有“小三”,即提出要求与该女子离婚,该女子不同意离婚,丈夫则威胁说,“不离婚可以,那就要承担巨额债务”。果然,随之而来是数百万的债务诉讼,该女子陷入无边诉讼,被迫离婚,并背负巨额债务,该女子由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与之相反的是,还有的女子想离婚,男方则以巨额债务威胁:“离婚就得承担巨额债务”,以此限制女方离婚。湖南长沙雨花区还出现“六年情伤换来9亿元债务,想离婚?先还4亿元债务”案。
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风险,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则是妇女。第24条不知害得多少妇女有家不能归,东躲西藏,或者疲于诉讼,长年申诉上访,终日以泪洗面……。
(五)如无法官“抗法”,仅24条就足以使社会大乱
幸亏在全国存在大量有良知、有智慧的法官,涌现了一批集体“抗法”的法院(如湖南长沙天心法院等)和无数“抗法”的个体法官。他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本质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自觉抵制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这些“抗法”行为,无疑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正能量,无疑对恶意举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否则,如果都直接适用第24条和“内外有别论”,其错案将会堆积如山!其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其恶意举债产和虚假债务将会泛滥成灾!仅一个24条就可以把社会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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