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析工伤私了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冠华
从一则案例析工伤私了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王冠华
一、案情简介
赵某系来自于四川省阆中市的农民工,受雇于某石材公司,但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14年7月某日,赵某在该公司承包的、位于新疆伊宁市某小区工地提供劳务,从事石材安装工作。同日,某保温公司也组织工人进场在同一工地上进行交叉作业施工。在垂直运输过程中,由于某保温公司的塔吊司机未按规范操作塔吊,导致吊运材料从吊篮中脱落,正好砸在赵某施工用脚手架的拦板上,将其震翻并使其从二楼高度的拦板上摔到地面,经某医院诊断,赵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三跖骨近端骨折。现赵某家属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在申请法律援助以追究某保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咨询工伤情形及其相关待遇等法律知识。在随后案件处理时,鉴于事故三方均有意调解,后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和工伤私了协议,两案均以调解结案。
二、主要问题
工伤能否私了?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评析
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实中就工伤待遇赔付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会私下协商并达成协议,俗称工伤“私了”。发生工伤“私了”现象的原因很多,有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诉讼等过程,以期尽快拿到补偿方面的原因,也有用人单位为逃避或者减损安全生产与工伤待遇的给付责任的原因。但是,工伤“私了”协议签订后,往往又因协议没有或者未完全履行或者赔偿数额过低等,劳动者要求认定该等协议无效的案件频频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工伤“私了”协议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研究。
1.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能否通过“私了”方式解决?
我国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依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是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故工伤“私了”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工伤私了协议是合同抑或是劳动合同?
对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有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多种观点。对此,笔者均不敢苟同,下面予以逐一分析:
首先来看合同说。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工伤私了协议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赔偿方面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在协商一致情形下的一种设定和安排,似乎合同说可以成立。笔者以为,这种理解具有片面性,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明确工伤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换言之,对于工伤私了协议性质的认定,应当置于劳动法语境或者体系中,由于劳动关系涉及人身,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应将“工伤私了协议”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故合同说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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