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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析工伤私了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王冠华(2)
其次来看劳动合同说。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是对劳动关系订立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而工伤私了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有关工伤待遇赔偿方面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关,此其一。其二,从合同效力上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只存在有效或者无效两种情形,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工伤私了协议除有效或者无效两种情形外,尚存在可撤销的第三种情形。反向推之,工伤私了协议不可能是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说也站不住脚。

3.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析,工伤私了协议既非劳动合同的一种,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并非合同,所以亦应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但是,工伤私了协议毕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伤待遇赔偿的一种协商结果,应当将其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下来分析,因此,工伤私了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4.工伤私了协议能否妨碍工伤认定

综观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工伤私了协议,绝大部分都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或其家属)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后,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再向用人单位提出任何主张”的类似内容。工伤私了协议能否妨碍工伤认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不仅只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还涉及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专项行政职权的行使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工伤认定部门不仅要对是否存在工伤进行认定,还负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其并非单纯的消极、中立的第三者。是否进行工伤认定,是否认定劳动者受伤为工伤,法律无论在程序规范上还是在实体规范上均有明确的规制,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工伤认定启动后,工伤认定部门必须依法进行认定,并不受当事人约定的妨碍;即便认定劳动者受伤不构成工伤,那也是依法认定的结果,当事人约定并非工伤认定失败的依据,更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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