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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武合讲
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题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 100081)

[摘要]种子纠纷经常涉及品种和种子两种产品,以及推广和经营两种行为。查清产生种子纠纷的原因是推广的品种不具备适用性、经营的种子质量不具备真实性、品种推广行为或者种子经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分清品种责任、种子质量责任、推广责任和经营责任,非常重要。
[关键词]品种责任;种子质量责任;推广行为;经营行为。
种子纠纷,常常既涉及产品又涉及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品种和种子。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涉及的行为包括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品种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在处理种子纠纷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查清是产品违法还是行为违法?是产品中的品种违法还是种子违法?是行为中的推广违法还是生产、经营违法?承担的是品种的产品责任还是假、劣种子的产品质量责任或者是行为责任?造成了众多错案。
种子纠纷涉及的品种责任和种子责任、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品种推广行为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品种推广责任和种子生产经营责任,都不相同。为了帮助种子管理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正确处理种子案件,作者利用一起案例,对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予以简析。
案例简介。
2012年底和2013年初,上海市的甲种业公司从国外进口,北京市的乙种业公司分装,委托广东省的丙种业公司代销的萝卜品种名称为CR301,种子标签标注品种特征特性为板叶为主、少量花叶,栽培要点为夏季栽培品种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当地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表现正常。2013年底和2014年初,该种子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植株全部开花,造成绝产。种子使用者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种子代销商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324.02万元。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为由判处丙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该案引起蔬菜种子行业广泛关注;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牵头,分会理事单位及全国各地协会、商会联名致函法院,提出了行业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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