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武合讲(2)
一、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即品种和种子。
(一)种子纠纷中的品种。
品种是科研成果,是知识产品,是农业技术。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品种,应当符合品种标准,应当通过审定或者鉴定,取得试验验证的依据。
(二)种子纠纷中的种子。
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是工业产品,是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三)案例涉及的产品。
案例涉及的产品,既有品种又有种子。涉及的品种是品种名称为CR301的萝卜品种。品种说明标注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品种推广者未能提供涉案品种经鉴定通过符合品种标准、属于科研成果的依据,是发生种子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涉及的种子是CR301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涉案种子的加工、分级、包装、标注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发生种子纠纷的原因。
二、种子纠纷中的行为,即品种推广行为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一)品种推广行为。
品种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活动,属于品种推广行为。品种推广应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品种推广应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品种说明的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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