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武合讲(3)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种子必须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下列四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四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三)案例涉及的行为。
案例涉及的品种推广行为合法。案例涉及的萝卜品种CR301,已经在推广地区经过试种,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种子标签标注了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主要栽培措施标注了萝卜品种CR301适宜夏季栽培。
案例涉及的种子经营行为违法。乙种业公司是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乙种业公司可以在北京市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北京市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北京市内或北京市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但是,乙种业公司既不可以在北京市外自行经营,也不可以书面委托北京市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其种子。乙种业公司书面委托北京市外的丙种业公司代销其种子,属于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丙种业公司接受乙种业公司书面委托,属于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
三、种子纠纷中的责任,即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和行为责任。
(一)种子纠纷中的产品的责任和行为的责任。
1、种子纠纷中的产品的责任,包括品种责任和种子责任。
品种责任是指违法向种子使用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品种责任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形式只有民事赔偿。
种子责任是指违法向种子使用者销售假、劣种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种子纠纷中的行为的责任,包括品种推广行为责任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责任。
品种推广行为责任是指违法推广品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品种推广行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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