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还是赔偿/于伏海
回购还是赔偿
于伏海
天津大爆炸中,房子被炸坏的业主,要求政府回购房子。我认为,回购这个词用得不合适。举个例子,你买了一辆汽车,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政府回购吗?当然不能了,你只能要求厂商回购。
因此,“回购”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之间解除买卖合同,卖方拿回自己的产品,买房拿会自己的金钱,“回购”发生的原因一般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当然,如果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即使没有质量等问题,回购也是可以发生的,但仅限于买卖双方之间,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一句话,回购指的是,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方从买方手里买回自己曾经出售给买方的产品。而天津大爆炸的受害业主,却是向政府提出了回购请求,政府根本就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何谈“回购”?我认为,受害业主要求政府回购房屋,意思应该是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只是用错了词语,所以,我在这里建议业主遇到类似法律问题,一定先翻翻法律书或者先上网找个律师,听听律师的意见。
要求政府回购的提法有问题,那要求政府赔偿有没有问题呢?这个要看这里的赔偿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如果是民事赔偿,应该是不行的,民事赔偿,往往要求被索赔一方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那就不用赔偿,张三强奸李四,李四正当防卫杀死了张三,李四因为无过错,不用赔偿张三,但是,如果张三只是骂了李四几句,李四就杀死了张三,那李四就存在过错,必须赔偿张三。财产损害跟人身损害,道理一样,如果房屋被他人破坏,他人又有过错,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被政府破坏,政府又有过错,政府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这里的政府,在法律上,只是一个民事主体。(至于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暂不讨论)。
因此,如果天津大爆炸的受害业主,要求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政府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或者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不采纳自己提交的证据,那业主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就无法达成。
讨论到这里,或许也只能得出结论:受害业主最好是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实际上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指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行政机关要负责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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