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王冠华
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
王冠华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赵某系河南籍人,2014年9月到被告某有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赵某的社会保险费原缴费地为河南省,其社保手续转移接续时间为2015年2月,被告在次月给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5年5月某日赵某离开被告处,并于当日向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请求被告给付扣留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等若干元。
被告在仲裁审理中辩称,赵某社保手续于2015年2月从原缴费地河南转入被告处,被告次月给赵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之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于赵某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离职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赵某未履行该等通知义务而于5月某日擅自离职不到单位工作的行为应视为旷工,故请求仲裁委驳回赵某关于赔偿损失的全部仲裁请求。
2015年7月2日,伊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伊市劳人仲案字[2015]**号仲裁裁决书,对被告抗辩予以采信,驳回了赵某关于赔偿损失的全部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开庭后,基于双方的调解意愿,在主审法官主持、承办律师参与下,赵某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二、主要问题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
三、研析
1.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也是面向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制度。劳动法第70条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发展目标,该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劳动法第7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外,《劳动合同法》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4条、第10条、第12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第60条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等相关内容。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