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王冠华(2)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案中,被告某有限公司应当自2014年9月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赵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2.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

那么,本案中,被告关于“2015年2月以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不在被告,错在原告,是因为原告未将社保手续转移至其单位所致”的说法是否正确?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已有明确规定和法定期限要求,超限即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下面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例予以分析。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转移办法作了规定,如:(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上一规定出现了“各地参保”、“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等词句,字里行间已明显彰显了“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这一事实。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和第52条规定了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这至少说明了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另外,我国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将“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作为并列救济事由,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昭示了“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从实践看,通过咨询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缴纳社会保险不以社保手续的转移接续为前置条件”。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