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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武合讲(4)
育种家S和甲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甲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甲企业的特定客户。2014年6月17日,乙企业以赠送5%的股份和给予提成相利诱,与育种家S签订了《植物新品种权及授权实施许可协议》,要求育种家S授权乙企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生产、经营、开发玉米杂交种C,要求育种家S同意乙企业作为玉米杂交种C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要求育种家S提供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所需技术问卷等资料。乙企业与和甲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合作人签订协议,使用了甲企业的客户名单,侵犯了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乙企业侵害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销毁持有的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M某某在甲企业任职期间,成立与甲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乙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玉米杂交种C的技术资料和繁殖材料,以乙企业的名义申请品种权,授权他人使用玉米杂交种C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生产杂交种子,属于侵害甲企业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企业和M某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有关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乙企业应当向甲企业返还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申请人由乙企业变更为甲企业;乙企业应当赔偿甲企业为培育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支付的科研经费、试验费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等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申请品种权,侵害了甲企业和育种家S的身份权和名誉权,应在与种业相关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配制玉米杂交种C的繁殖材料即母本A和父本B他人可以获得和杂交制种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悉,应当根据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自2003年从杂交组合中分别选育两个稳定的二环系A和B做父母本组配杂交组合,到2009年从2600个杂交组合中选择出性状突出玉米杂交种C,以及玉米杂交种C申请品种审定的研究开发成本高达数百万元。玉米杂交种C的审定级别和适宜种植的地域范围与郑单958相同,产量表现较郑单958增产8.3%。参照《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约定郑单958自2010年7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6年半时间的使用费2000万元计算,玉米杂交种C品种保护15年的使用费即商业价值应在5千万元以上;玉米杂交种C及其亲本自交系的商业价值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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