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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成果的商业秘密保护/武合讲(5)
五、甲企业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和举报,要求依法追究乙企业和M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乙企业和M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甲企业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和甲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自己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导致玉米杂交种C及其繁殖材料和制种技术已为公众所知悉,造成甲企业和育种家S遭受巨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有关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有关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乙企业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玉米杂交种C的种子3000亩,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与种业科技成果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品种审定不丧失品种的秘密性。
1、杂交种不因品种审定丧失秘密性。
杂交种申请品种审定的,申请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试验种子只有杂交种子,不提供杂交种亲本的种子。申请人不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杂交种亲本的种子,他人不能从品种审定获得杂交种亲本的种子。没有杂交种亲本的种子,不可能配制杂交种。
2、常规种不因品种审定丧失秘密性。
常规种申请品种审定的,申请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试验种子就是常规种的种子。因为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所以他人不能从品种审定获得常规种的种子。
(二)品种宣传、品种介绍不丧失品种的秘密性。
品种特征特性的特异性,是由品种的遗传信息(即基因型)的特异性决定的。品种的遗传信息,只能通过种子的种植或繁殖等遗传途径传播,不能通过品种宣传、品种介绍传播。对品种名称、表现型的宣传和介绍,不丧失品种的秘密性。
(三)种子销售可能影响品种的秘密性。
1、销售不丧失杂交种的秘密性。
为了利用杂种优势,杂交种的基因型必须是杂合的。由于杂交种的基因型是杂合的,杂交种的后代必然是高度分离的,杂交种的后代不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所以杂交种的种子不能繁殖杂交种,这就是种子使用者必须年年购买杂交种子的原理。因为杂交种不能繁殖杂交种,所以杂交种不因销售丧失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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