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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武合讲
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题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 100081)
【摘要】在我国,基因可以专利,转基因植物不可专利,获得转基因植物的方法可以专利。获得转基因植物的原料基因不受专利保护。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获得转基因植物的方法和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转基因植物。
【关键词】转基因植物,原料基因,方法专利,产品专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因为转基因植物品种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生产转基因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所以我国的转基因植物专利,都是生产转基因植物的方法专利。在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中,必须注意转基因专利属于方法专利这一要点。为选育转基因植物而人工合成的无论是双价基因还是单价基因,仅是制造转基因植物的原料,本身不是产品,不受产品专利保护。在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发生将人工合成的双价或单价基因按照专利产品要求保护,将方法专利与产品专利相混淆的现象。本文利用转基因抗虫棉诉讼的三个案例,谈谈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例一,与转基因植物有关的专利,是方法专利。按照产品专利提起的双价转基因抗虫棉专利侵权诉讼,原告败诉 。
中国农科院生物所发明的“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于2002年5月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98102885.3。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共有十六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适于在植物细胞中同时表达如SEQIDNO:1所示氨基酸序列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及如SEQIDNO:3所示氨基酸序列的经过修饰的编码豇豆腋蛋自酶抑制剂的双价融合基因植物表达载体。专利权中的序列表记载:人工合成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基因长度1824碱基对,经过修饰的CPTI基因序列长度282碱基对。权利要求2至13,是对权利要求1的特征描述。权利要求14至16是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应用方法。
2000年,中国农科院生物所与创世纪公司签订《Bt+CPTI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该专利排他许可给创世纪公司使用。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创世纪公司有权起诉。
圣丰公司以L6与ZMS221-6杂交系统选育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山农圣棉1号,经审定通过成为审定品种。山农圣棉1号在生产实践中得到推广、经营。创世纪公司以圣丰公司未经其许可,选育转基因抗虫棉山农圣棉1号并生产、销售该品种种子的行为,侵害了其双价转基因专利权为由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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