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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武合讲(2)
诉讼中,创世纪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山农圣棉1号棉花种子进行基因序列检测,以证明被控产品中含有涉案专利98102885.3所保护的双价基因。检测结果表明:1、被控产品中的转基因序列与涉案专利权保护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基因存在8处不同;2、被控产品中不具有涉案专利权所保护的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序列。法院以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是以专利技术方案为标准审查被控技术或产品是否完全再现了专利技术方案中全部的技术特征,被控产品缺少专利技术方案中全部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由,判决驳回了创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获得双价转基因植物的专利,属于方法专利。
98102885.3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分为两段,前段是权利要求1至13,是对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特征描述;后段是权利要求14至16,是对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应用方法的特征描述。我国《专利法》规定,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植物不能授予专利权,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不能获得专利权。由于生产转基因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所以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可以授予专利权。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属于生产转基因植物的方法专利。
二、原告将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相混淆。
庭审中,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第1项,即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没有主张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第14至16项,即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应用。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是人工合成的基因物品,这种基因物品仅是制造转基因抗虫棉即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原料,本身不是独立的产品,不能授予产品专利。使用人工合成基因物品的结果是获得一定的物品即抗虫棉,因为抗虫棉本身是植物品种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所以抗虫棉不能成为专利产品。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应用,是利用人工合成基因生产抗虫棉的方法,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专利保护,98102885.3专利,就是保护利用人工合成基因生产抗虫棉方法的专利。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的权利要求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对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应用不主张权利。原告的主张,实质上是认为其专利包含了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和应用方法两项内容,将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拆分为两项权利要求,该主张改变了其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违背了专利授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构成对授权时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的反悔,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要求在判断被诉侵权物是否侵权时,对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能有所取舍,必须全部纳入比较范围。按原告的主张,则是鉴定之后在尚未知晓被诉侵权产品的应用方法时就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比较时实际上舍弃了应用方法所表征的技术特征,仅比较了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部分技术特征,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在所不问。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方法专利保护专利方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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