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武合讲(3)
由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是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所以当检测结果表明山农圣棉1号的基因序列与专利98102885.3的基因序列,在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有8碱基不同,未检测到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序列,被控侵权物山农圣棉1号的基因序列与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不同时,原告就失去了主张被告利用转基因方法育成抗虫棉山农圣棉1号侵犯了其方法专利的权利。原告的这种失误,源自其将方法专利即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与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的产品专利即基因专利相混淆了。
三、将应由被告举证的制造方法变为由原告举证的专利产品,举证责任分担错误。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在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承认山农圣棉1号属于转基因抗虫棉,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提供生产转基因抗虫棉的方法不同于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的证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对山农圣棉1号进行基因序列检测,以证明被控产品中含有涉案专利98102885.3所保护的双价基因,举证责任承担错误。
案例二,转基因抗虫棉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不是专利产品。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按照专利产品提起的单价转基因植物专利侵权诉讼,原告撤诉 。
中国农科院生物所发明的“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于1999年3月12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 95119563.8。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共有2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是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或其部分的如附图1所示的核苷酸序列及其同源序列;权利要求2至15是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描述;权利要求16至27是对表达载体及其应用的技术特征描述。人工合成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基因长度1824个碱基。2004年4月27日,该专利转让与创世纪公司。
山东棉花研究中心选育的抗虫棉品种鲁棉研37号,是审定品种和申请品种。2009年4月2日,山东棉花研究中心和银兴种业签订合同,许可银兴种业使用鲁棉研37号的种子生产、经营。
2014年5月5日,创世纪公司以银兴种业生产、经营鲁棉研37号的种子侵害其单价转基因植物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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