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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武合讲(5)
二、方法专利延及保护范围。
《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延及保护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得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方法专利延及保护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GK-12系中国农科院生物所等单位合作,人工合成Bt杀虫基因,采用花粉管导入泗棉3号系统选育而成。中棉所12与GK-12杂交系统选育出鲁棉研16。鲁9136与鲁棉研16杂交系统选育出鲁棉研37号。即使GK-12使用的人工合成Bt杀虫基因与95119563.8专利方法使用的人工合成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的基因序列完全相同,采用花粉管导入泗棉3号选育抗虫棉GK-12的方法与专利方法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完全相同,GK-12属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因为GK-12的后续产品是鲁棉研16,鲁棉研16的后续产品是鲁棉研37号,鲁棉研37号是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鲁棉研16的后续产品。鲁棉研37号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GK-12的孙代产品,已经超出了方法专利延伸保护的范围。
案例三,品种权不是专利权。以抗虫棉品种种子使用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双价转基因植物专利侵权诉讼,被告败诉 。
2005年,中国农科院生物所和沧州农科院共同申请了“双价crylA/CpTI抗虫棉sGK25(沧198)”在河北省生产应用的安全证书(生产应用)。2007年沧州农科院与冀农公司等签订了沧198品种转让合同,许可冀农公司生产、经营沧198的种子。创世纪公司以冀农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经营沧198的种子侵害了95119563.8专利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沧198无论是否授权品种,经许可生产、经营其种子都不构成实施专利权的合法来源。
品种权保护的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方法专利保护的是培育转基因抗虫棉的方法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抗虫棉。品种权和专利权的权利性质不同。沧198即使是授权品种,冀农公司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经营沧198种子的,也不能抗辩专利权人对转基因抗虫棉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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