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专利侵权诉讼和抗辩/武合讲(6)
二、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转基因抗虫棉,不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未经方法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国农科院生物所,既是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又是发明专利权人,还是沧19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申请单位。中国农科院生物所作为专利权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方法申请沧198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行为,不仅不侵权,而且也构成许可沧州农科院生产应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转基因抗虫棉。沧州农科院生产应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转基因抗虫棉,属于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
中国农科院生物所与创世纪公司间签订有《双价刹虫基因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各自行为受到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约定,中国农科院生物所无权将涉案专利在国内范围内的棉花领域再许可给他人使用,中国农科院生物所使用涉案专利申请沧198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对自有专利权的侵害,原告的侵权之诉应当驳回。被告冀农公司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应以是中国农科院生物所使用涉案专利申请沧198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为由。原判以侵害专利权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值得申请再审。冀农公司不服原判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业已裁定提审,但冀农公司又申请撤回申请,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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