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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0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0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基本案情:北京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成立,2003年7月被告人郭书周向该公司应聘网络工程师一职,其后在该公司任网管。2004年1月,郭书周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约定郭书周离开公司后,有义务永远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自行利用公司技术或者商业信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06年4月,被害单位米开罗那公司聘请被告人杜开宁任其制造部下属的设备厂经理,负责设备厂的生产、调度及管理工作,并约定杜开宁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也不得将此用于自己开办公司使用,直至退休后3年之内。
2006年11月3日,米开罗那公司制定的《图纸管理规定》对图纸的提供、发放、回收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由信息室归档、复印、并交由制造部或者设备厂,待字迹无法辨认时由设备厂厂长统一到信息室以旧换新,并由专人回收处理。
2007年3月27日,米开罗那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规定: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的图纸、设计思路、方案和模型、试验结果;公司设备的图片或者相关信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授权等,以及其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和保密事项,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且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生产不利影响的一切信息。保密人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所有涉及保密信息的人员。
2007年7月,杜开宁从米开罗那公司离职,并于同年底与被告人郭书周联系,表示想去伊特克斯公司工作,并称有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不久,双方进行了面谈。2008年3月至4月间,杜开宁向郭书周提供了从米开罗那公司带走的等离子火头及六通阀的图纸。2008年5月,杜开宁至伊特克斯公司工作,协助安排设备的生产。
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期间,伊特克斯公司向海宁市映宇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映宇公司),海宁新晨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晨公司)等七家单位销售特种灯生产线,包括手套箱、高温炉、等离子排气封接台等,价值为105万至140万元之间,共计合同金额为792万余元。
2008年6月,米开罗那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该公司原设备厂经理杜开宁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保密图纸后,提供给伊特克斯公司使用,使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008年7月3日,侦查人员将杜开宁抓获,并当场缴获大量有关汽车氙气灯流水线设备的图纸和U盘一个。7月4日,侦查人员至伊特克斯公司调查取证,根据杜开宁的指认,侦查人员扣押了伊特克斯公司技术人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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