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0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2008年7月16日,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知产中心)授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扣押的杜开宁的有关图纸及伊特克斯公司电脑内的有关图纸是否包含有米开罗那公司的图纸,以及该图纸是否具有公知性进行了鉴定。经检查,在被扣押的3个硬盘和1个U盘中均包含有脱羟炉、等离子火头及抽充台等设备图纸。鉴定结论为:1、送鉴的杜开宁的有关图纸中包含有和米开罗那公司相同的设备图纸;2、送鉴的光盘资料相应文件夹中包含有和米开罗那公司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设备图纸;3、上述光盘图纸和纸件图纸所包含的米开罗那公司的脱羧炉、等离子火头、手套箱等设备的零部件的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装配关系、材质以及具体技术要求的确切组合,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根据目前企业的惯常做法,企业一般不会将其设计的设备生产图纸公之于众,社会公众也难以通过公开找渠道直接获得他人的生产图纸。而且,设备图纸中记载的零部件设计尺寸、公差配合、表面粗糙度、装配关系、材质以及具体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需要企业经过反复计算和试验才能确定,不同技术人员独立设计的设备图纸所记载的上述技术信息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便通过公开销售的相关设备、也不能直观、容易地获得上述设备图纸所记载的整体确切组合的技术信息。
2008年12月25日,知产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伊特克斯公司生产销售的有关汽车金卤灯生产设备和米开罗那公司的相关设备图纸进行比对鉴定。经现场勘测,鉴定结论为:伊特克斯公司的真空脱羧炉的外部特征、主要结构及主要尺寸和米开罗那公司的真空脱羟炉设备图纸所记载的对应技术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伊特克斯公司的等离子火头的结构和米开罗那公司图纸记载的等离子火头的结构略有差异,但两者等离子火头的前腔、后腔等零件的主要结构和尺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伊特克斯公司的集成阀块(多路通道分路器)的主要结构及主要尺寸和米开罗那公司图纸记载的集成阀块(多路通道分路器)的主要结构和主要尺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201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事务所)对米开罗那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权利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1、过去的研制开发成本;2、目前的现实利益损失;3、将来竞争优势的丧失。对于损失(1)无法量化和提供资料,故不予计算。对于损失(3)由于公安机关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打击,目前没有发现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彻底丧失的具体情形,故不对将来竞争优势的丧失进行预测而作为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故鉴定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损失的认定。由于手套箱设备的价格有差异,故采用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前所生产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基本相同配置的4套设备的生产销售资料,取这些设备生产销售的平均利润,最终测算到权利人被侵权产品的净利润平均为51.99%,单套设备净利润平均为165万元;再基于权利人有足以应对市场上所出现的7套侵权产品的同期生产能力这样一个前提,侵权产品的出现导致本应属于权利人的生产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估算7套设备的利润约为1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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