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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05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8)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及二审法院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严重的偏差,造成米开罗那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幅度地下降了,最终导致正确判决被改判,定罪免刑轻纵了这起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刑事审判参考》将此案例作为指导案例编发,是值得商榷的。这个案例会产生误导,削弱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符合现实情况的,定罪量刑是恰当的。二审法院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自行缺乏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就轻易否定了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公信事务所对价格的司法鉴定意见,是不稳妥的做法,值得检讨和反思。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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