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应作否定性评价/王冠华(3)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法上,证据材料应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必须经过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方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从证据法视角看,效力先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依法理应当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甚至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之上。但这并非本文讨论的范畴。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劳动能力鉴定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如引入鉴定听证会制度或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等等。
【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伊宁市。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