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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与行政复议的受理之间的关系/福建厦门:张涛(4)
那么,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宜在裁判理由中对于“行政指导是否合法以及合理”作出的评价一旦为不合法,那么就应当对于相关行政复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条和第28条进行审查,符合第28条要件的,则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符合第28条要件得,亦应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2.笔者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和“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按照“期满后发生‘视为撤回复议申请’的效力以“行政复议机关的明示宣告”为标志,并赋予当事人对“视为撤回复议申请”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手段。
值得说明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虽然要为自身不当判断“无须补正”的决定承担法律后果,但是不享有“回复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审判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判断‘无须补正’得当”的,不应附加“回复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

与本文有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2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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