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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张喜亮
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
作者:张喜亮
  “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之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新思想。在东北这个奠定了新中国工业体系的老基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的论断,是具有重要而特殊意义的。
  东北是我国老工业基地,解放得早,国有大型企业最多,新中国成立以后,可以说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定型主要是在东北实现的。国有企业对新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家经济建设辉煌成就所作出的贡献,已经载入了史册、不容抹煞。习总书记的这个论断,是对那些否定和指责国有企业的各种不实之词和错误言论的回应,更是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据此,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也应当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首先要把握国有企业制度的内涵。国有企业这个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组织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来的。这次大会《宣言》提出,需要迅速解决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人参加管理”权利问题:工人应当参加企业管理,政府“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所有大的企业”;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上世纪30年代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第一次领导国有企业的实践,提出并实践着国有企业政治、经济和生产技术“三大民主原则”。国有企业实行“三人团”领导体制即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会长构成的三方领导体制,企业重大决策由职工大会决定。在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时代,“一长制”取代“三人团”体制,此后改革“一长制”为“管理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企业模仿苏联的“一长制”导致了管理层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对立,鞍山钢铁公司则创造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史称“鞍钢宪法”。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政工”管理构架逐步确立起来了。改革开放37年来,大力度地推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如转换经营机制、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国有企业的“党政工”构架基本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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