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健康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厘清与探析/王冠华(4)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塔吊安装、拆卸工作,必须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未取得相应专业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塔吊安装、拆卸工作。本案中,被告某物资公司将塔吊的拆卸工作交由不具备承揽拆卸塔吊资质的个人即案外人尹某完成,存在选任过失,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应对原告史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4.综合全案,被告某物资公司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如前述,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另一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尹某雇请原告史某实施拆卸作业,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案外人尹某应对原告史某负赔偿责任,且与被告贾某形成不真正连带。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2条、第5条规定,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确保实施。被告某物资公司作为专业塔吊租赁公司,在塔吊安装、拆卸作业中应承担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在明知或者应知案外人尹某既不具有承揽塔吊拆卸资质,其持证又非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施工单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塔吊拆卸这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由其完成,根据《人损赔偿解释》第11条第2款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与案外人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在案外人尹某下落不明的情形下,为不迟延诉讼,原告撤回对尹某的起诉,单独请求被告某物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事实根据,亦于法有据。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被告某物资公司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基于其知道承揽塔吊拆卸作业的案外人尹某没有相应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仍将塔吊拆卸交由案外人尹某去完成,依法应与案外人尹某对原告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全案,被告某物资公司对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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