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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健康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厘清与探析/王冠华(5)

5.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有过错,其承担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7条第2款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第37条第1款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8条、第15条和第16条亦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同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第21条也明确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塔吊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1)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等等。
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巩留县高级中学工地的施工单位,疏于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对被告某物资公司选任的案外人尹某塔吊拆卸作业未尽管理职责,未能履行塔吊拆卸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及制定、审核、落实塔吊专项施工方案,未制止不具有拆卸资质人员进场作业等,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前后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原告史某造成伤害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原告史某是否负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是否有一定的责任?

在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的民事裁定书中,发回重审的理由有一段描述,称“另上诉人史某在装卸塔机过程中是否应承担安全注意的义务,其对自身损害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亦未予认定。”那么,本案中,原告史某是否应负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呢?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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