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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立法与教育体制创新研究/罗许生(7)
4、建立中介参与教育评估、评价之机制
现阶段我国的教育评估机构主要还是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如教育部对全国高校的本科教学评估。这种评估模式明显与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不符合,也不适应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西方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为满足各界对教育质量的要求,涌现出了大量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如美国有美国大学协会(AAU)、中学后教育鉴定委员会(COPA);英国有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法国有国家评估委员会(CNE)。[10]这些中介组织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性法人实体接受委托对教育进行评估。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进行教育评估立法,确立统一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规范化。按照专业细分的原理,对各级、各类评估业务进行划分,评估组织利用其专业知识接受外部行政委托独立进行评估,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组织进行教育评估能够使政府从既办教育、管教育、又评教育的困境中脱离出来,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结语:
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体制创新是教育持续发展的关键。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30年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历史阶段,教育体制改革要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管理体制的要求。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的难度增加,改革需要分步骤、谨慎稳妥地进行,要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地方政府和学校开展教育改革试点。地方教育存在改革的空间与需求,而且地方也有能力进行,尤其在教育资源的成本分摊、分配享用机制、组织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创新立法、机制创新为全面推进教育改革提供经验与保障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J],法学,1997,(5).
[2] 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J],法学研究,2007,(1).
[3] 王学辉、邓华平. 行政诉讼制度变迁的经济逻辑[J],法学评论,2006(1).
[4] 俞可平. 拓展地方改革空间[J],中国改革,2012,(3).
[5] 张 芳 陈艳利.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J],经济研究参考,2004(60).
[6] 魏 杰 王 韧.“二元化”困境与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J],学术月刊,2006(8).
[7] 谈松华. 短缺教育”条件下的教育资源供给与配置:公平与效率[J],教育研究,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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