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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仁汉
浅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简介: 李仁汉,男,1988.1,河南邓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毕业,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法学】
【摘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其已暴露出了不少缺陷。一方面,它影响了我国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法院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学理论界、司法界中,越来越多的人都设想过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为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同时我国还规定有再审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这种立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已暴露出了种种缺陷,如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偏向于对刑事效率的追求,而且连绵不断的再审,不仅破坏了法院刑事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更是影响了公民及社会对刑事诉讼公正性的殷切期盼。
本文将浅析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并进一步阐释三身终审制的优越性。
  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只适用于地方各级法院,不适用于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死刑的裁判和法定刑以下的判处刑罚的案件,即使经过了二审裁判,仍需依法经复核程序核准后方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对于经过两审终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仍可依法进行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过多的审级设置不仅会增加司法负担,也容易造成刑事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2)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高院和最高院集中精力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1](3)两审终审制足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除了由于我国的二审程序是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外,主要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系列诉讼制度加以保证。”[2](4)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作用极为有限。[3]
然而,这种审级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其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两审终审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致使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②二审法院的审判方式简单,以致二审公正性较差。二审开庭率较低,公正性较差。阅卷审理、单独询问当事人几乎成了二审的主要审理方式。③两审终审制可能增加讼累。在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机会只有一次,一旦二审没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求,其可能铤而走险,不断的上访、申诉甚至围堵党政机关及领导人。④案件再审的不断启动,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⑤死刑复核制度难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尤其是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质量,赵作海案就是一个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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