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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李仁汉(4)
刑事案件一旦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就会使得初审法院恒定于基层法院和中院,高院和最高院则是上诉或三审法院,从而使得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具有两审终审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⑴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独立。刑事三审终审制度意味着第三审必然由较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审判,这样能以较高级别法院的业务水平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也能够使案件排除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保证司法的公正、独立。
⑵全面促进法律的正确与统一适用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能够全面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由于有权进行第三审的只能是少数法院,即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法律因法院不同而可能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理解和适用的倾向,保证各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持相同的幅度,使第一审具有了统一国内法律理解并稳定法律生活的一般性使命。[7]
⑶充分保障权利救济,抑制上访行为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为当事人又一次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机会,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由于基层法院业务水平有限,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当事人也很难信服其裁判。在三审终审制条件下,当事人有了向更高一级法院寻求解决“冤情”的渠道,这有利于抑制非正常的上访维权行为,为法院进一步纠正错误判决提供机会,能更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⑷显著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刑事三审终审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对较低级法院的裁判缺乏信任度,这也是导致这些年上访事件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由较高级的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第三审由能够满足社会的这种心理,这对强化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法院及其裁判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实行刑事三审终审制度是完善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缺陷的最佳选择。尤其是将死刑案件纳入第三审程序,使得死刑案件得以有三审终审制的效果。即要求最高法院必须接受死刑案件的所谓“三审”上诉请求。这种转变意味着职权监督型程序向权利救济型程序的转换,不仅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而且有利于实现权利救济与提高诉讼效率双重价值目标。[8]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1.
[2]陈光中.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12.
[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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