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件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该如何界定/熊迎春(3)
另外,在时间的“合理”解释上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这“一点”是多少,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在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必须具有正当性,除应考虑距离因素外,还应结合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的类型和季节气候的变化、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来作出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综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城固县人社局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城人社伤险不认决字(2014)第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城固县人社局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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