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陈小彪(11)
9.张静:“个体与权威:如何建立二者的联系?”,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4页。
10.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3页。
11.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5—49页
12.当然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此当我们选择使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我们的意思时,便注定了明确性只是相对的,而非绝对,诚如哈特所言:在法律规则领域,存在着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的空缺结构则是由语言的特征决定的,语言本身就有空缺结构的特征。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26—128页。
13.此处使用“法律认可”而不用通常使用的“依法成立”,是因为依法成立一般是指已经经过所有法律程序而形成的组织,而法律认可的则还包括尚未历经全部程序但法律并不禁止存在且有法律权利者。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15.苏宏章:《利益论》,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页。
16.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页。
17.单位作为联结个人和国家的结点,或者如迪尔凯姆所称之“社会中间组织”,它能为孤立的个人提供相互直接交往的机会,把个人孤立、分散、微弱的力量相对集中起来,在个人依靠自身力量求取生存空间,由于社会化而被压缩后,依靠组织力量谋求利益保护便成了当然选择,因此,单位的一切行为动机均源自于利益,包括团体利益和单位成员个人利益。
18.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客观说则主张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而折中说则赞同利益是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统一。详见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67—171页。
19.《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454页。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79页。
21.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转引自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资源、权力与交换》,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页及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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