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陈小彪(13)
36.韦一奇:“私营企业应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人民检察》2002年第1期。
37.张目:“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2期;刘海渤:“略论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的特点”,《求是学刊》1998年第3期。
38.何秉松:“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6页。
39.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其资产清偿,只有清偿不足时,才由各合伙人以其出其不意资外的个人财产偿还,这一规定可证明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40.梁慧星、傅静坤:“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全国人大财经委主编:《合伙企业法、独资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76页。
41.刑法采“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是是基于当今社会中“非法人组织”客观存在之考虑。
42.马长生、胡凤英:“论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43.李玉成:“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4.即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规定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45.曹顺明:“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河北法学》1998年第3期;周光权:“新刑法单位犯罪立法评说”,胡池、于志刚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1999年第1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193页。
46.如国家机关一般经济来源为国家财政收入,难以承担罚金刑;如国家机关被宣布为罪犯,其又应以何种身份出现在被管理者面前,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效力问题;又如机关犯罪一般查处极难,阻力极大,可能形成刑法虚置现象。有人主张对国家机关犯罪的仅规定单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98页。对于此种观点是否合适和可行,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47.大庆市国税局因单位受贿罪而被判处罚金250万元。http://www. gmdaily.com.cn
48.1996年8月至1998年1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国税局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为完成税收任务和收取手续费解决分局办公费,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公司化管理,利用丽珠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寒亭实业供销公司等名义,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千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期间共开具专用发票1.3875万份,抵扣税额2800余万元,造成税款流失893万余元,共收取手续费145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http:// www. cnlawservice.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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