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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陈小彪(8)
(四)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它包括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全国性的人民团体,也包括各行业、各地方成立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基金会等团体。
关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还有几处需要明确。
一是关于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中之“单位”主体,对此,笔者以为,由于分支机构、内设机构界定不清且情况各异,因而不宜一概论之,或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皆有不妥之处,关键是看这些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单位之特征,尤其是组织性和法律人格完全性的具备与否应是判断内设机构、分支机构能否成立单位犯罪之关键,如符合单位特征,则能,反之则不然。譬如说,商业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构成独立的单位犯罪。
二是关于筹建中的单位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笔者认为,筹建中的单位本身尚未被法律认可,因其不具合法性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为筹建单位而成立的筹建组织(如筹备小组等),如其具备单位特征,形成独立的团体人格,以独立身份对外交往的,则该筹建组织可成立单位犯罪。

四、单位与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
概念只有在与其相关范畴的联系中才能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要明晰单位,需清楚几组概念。
(一)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
二者有一定联系,应该说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有一定相同点,二者都强调其组织性。但二者由于研究视角而有不同,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将其视为城市特有的,着重于制度性、文化性,而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则强调合法性、人格完全性等特征。因而不可将二者等同视之。
(二)单位与法人
法人是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几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与非法人团体相对应。
而单位从范围上讲,不仅包括法人团体,亦包括具有单位特征的非法人团体,从此意义上讲单位外延要广于法人,单位包含法人。
(三)单位与集团
集团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 而犯罪集团则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主体多数性、形式组织性、目的明确性、结合稳定性等特征。
单位与集团均具有主体多数性、组织性、目的性等特征,但亦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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