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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一) -兼论公证在其中的运用/张鸣(3)
第四、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权利完善功能和对抗效力。综上可知,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并非抵押发生转移效力的要件,但是,依据我国《物权法》,办理登记还具备公示效力和对抗作用,所以,债权转移后前往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可以起到进一步完善权利功能和发挥对抗的效力。主债权转移后,通过对从属的抵押权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同步公示的抵押权人和实际的抵押权人,完成权利外观和权利实质的一致,使得公示信息与真实情况相符,抵押关系在发生变动后可以及时为社会所知晓,消除可能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障碍,避免“权利外观”带来的信赖损害,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使权利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二、公证在其中的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是债权人向SPV合法转让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债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是确保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关键。实践中,银行(小贷公司)作为债权人,多采用向债务人邮寄书面通知文件的方式来完成通知义务。而对通知债务人的事实进行高效、权威的证明和固定,对后续的证券化流程安全、稳定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独立第三方证明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所具有的证明力是最佳的,邮寄书面通知文件的行为如果通过公证予以保全,形成的证据将具有最佳的证据效力。
所谓邮寄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邮寄现场,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证明当事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发送数据电文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活动。公证机构通过参与保全债权人邮寄通知文件的全过程,可以实时对邮寄的情况进行记录,对邮寄的事实予以固定,并通过公证书的内容形成无可辩驳的证明力和权威性证据。同时,保全公证事项作为公证行业的常规业务,不仅公证操作模式非常成熟专业,而且其在社会大众和司法机关中的认可度也极高,公证文书更易被相对方采信,从而更好地节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即使进入诉讼诉讼环节,从司法实践来看,公证书所反映的事实在诉讼中无需举证,公证书的采信率极高,使用做成公证书的证据可以极大地降低举证不力的后果,并明显的缩短诉讼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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