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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制定一部还是几部反家庭暴力法? ——准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王礼仁
是制定一部还是几部反家庭暴力法?
——准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
王礼仁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和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均没有将同居等“准婚姻共同生活体”或“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围。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公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至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我认为,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之外是不妥的。我在《我国家庭暴力内涵的立法定位与构想——以家庭暴力类型化分析为视角》(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一文中,曾提出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许多学者也持相同主张。为了引起立法重视,我换一种视觉,再补充一些理由。
一、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必要性
1、同居等共同生活体成员,具有家庭生活的基本形态和内容,与婚姻家庭相比,除了法律性质或法律要件不同外,其生活区域和生活方式并无区别,具有“准婚家庭”性质。尤其是一些以终身或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家庭,实际上就是事实婚姻家庭。准婚家庭暴力与婚姻家庭暴力有诸多相同之处,即都是发生在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都是以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成员为侵害对象,都具有隐蔽性、频发性、连续性,以及受害者为弱势群体等特点。因而,将其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才能有效的保护准婚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2、将同居等准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外,将会为家庭暴力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如果《反家庭暴力法》不调整同居等准婚家庭暴力,不仅大量准婚家庭暴力无法得到及时救济,也为执法带来困难。比如违法婚姻是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登记程序瑕疵婚姻如何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等等。目前有不少结婚当事人未到婚龄,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一方报警后警察赶到,另一方则说我们的婚姻不合法,是同居关系,警察管不管?能不能按家庭暴力处置?如果把家庭限定在婚姻家庭,在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时,首先需要审查这个家庭是合法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是私自伪造的结婚证,还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一方提出异议时,还要审查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因为婚姻无效或不成立,也就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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