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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制定一部还是几部反家庭暴力法? ——准婚家庭暴力的立法考量/王礼仁(2)
3、把同居等准婚家庭排除在《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外,将会带来社会管理和立法上的困境。目前同居等准婚家庭群体已经非常庞大,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果不对准婚家庭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进行有效管控,任期泛滥,将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对准婚家庭暴力进行管控,则又因其毕竟不同于一般社会上的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救济。这也正是需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因。如果不将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则涉及到是否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法的问题。否则,只有放任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于不管。
那么,对于与婚姻家庭暴力性质相同而与社会上的暴力不同的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到底是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还是另行制定一部“反同居等准婚姻家庭暴力法”?还是放任不管?值得立法者认真考量!
二、将同居等非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具有可能性
1、《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救济发生在家庭这种私人生活区域内的暴力违法行为,准婚家庭暴力与婚姻家庭暴力均发生在私人生活区域。因而,将非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则正好与其调整范围相吻合,与立法目的相一致。
2、将准婚家庭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同意调整,只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这类人群的人身权利,其重心是人权保护,而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不存在破坏婚姻家庭问题。
3、对准婚家庭暴力立法技术处理 。我国不宜完全照搬外国的立法模式,把同居等“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体直接界定在“家庭”同一内涵中,应当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和传统文化习惯,在立法中应当区分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与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体的界限。对于准婚姻家庭宜采取“准用”的立法形式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范围。即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专设准用一款。其具体立法模式如下:
第XX条 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强制手段,危害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的行为。
对于同居、同性伴侣等准婚姻共同生活体之间发生的暴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防止和救济规定处理。
上述第二款就是专门解决准婚家庭暴力的规定。该款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一般婚姻家庭的暴力可能引起离婚和离婚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适用准婚家庭。但准婚家庭发生的暴力,则可准用反家庭暴力法有关预防和救济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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