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黄峰
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
——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
黄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死刑是否废除”一直是备受争论的话题,司法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纷纷撰文著书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当前法治情况下,主张死刑绝对废除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死刑存在的现实意义,所以笔者主张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因此笔者认为在新形势的法制建设情况之下,关于如何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探讨应该再次提出,来广泛征询专家学者的意见,共同加速推进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不仅通过从保障人权、节约司法成本、保护司法公信力传统的思维角度来分析,而且首次提出从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新的视角论证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必要性。限制死刑适用可以更好地节约社会人才资源,保障社会资源先期投入的效益型,促进并保障社会与家庭和谐,争取早日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法治之梦。
关键词:人权、法律效益、司法公信力、资源、和谐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历史上任何最新酷刑都从来未使决心犯罪的人们回心转意。” 简言之:规定死刑多少与威慑犯罪并不是成正比的关系。倡导死刑保留者提出:“死刑具有独特的威慑效果,能有效的预防犯罪”。从大赦国际提供的数据来看,联合国就1961年至1965年期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罪与死刑存废间关系调查报告指出:谋杀案件的发案率与废除死刑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死刑在预防和威慑犯罪之一功能上效果甚微。再有上一世纪60年代美国死刑废除论者通过对发生在保留死刑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监狱中杀人案件对比得出结论:前者数量大于后者。因而死刑并没有起到遏制犯罪人再犯罪的作用。同样,它对因犯谋杀罪被判刑假释后又犯罪的统计分析表明:前者的比例同样大于后者。因此保留死刑并不比废除死刑收到更大的遏制杀人者再杀人的效果。[1]数据分析否定了那些呼吁保留死刑者的常识论断“保留死刑可以威慑犯罪”。从以上研究证明可以看出:死刑绝对保留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当然,死刑的绝对废除又不符合当今中国司法的实际,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与世界先进的法治国家接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