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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黄峰(3)
同样,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吉乐图无罪,该案被证明是冤假错案。可是案件当事人呼格吉乐图已经被执行死刑18年,迟来的正义已不能换回这个无辜人的生命。因为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个别工作人员的急功近利,让无辜的第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何尝不是故意杀人呢?在提倡重视保障人权的今天,我们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保证司法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让民众对司法的既判力产生疑问,就是最大的司法公信力。[2]试想,如果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如何让民众相信司法机关。更糟糕的情形是无辜的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后查明该案件是冤假错案,则会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在这种情形下,限制死刑的适用则给司法机关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同时也可以让丧失的司法公信力得以重拾。笔者认为:判处某犯罪分子死刑可能不会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但是一旦错误判处某无辜的人死刑,则会大大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此时,进一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可能是最佳的选择,使其在绝对废除死刑与绝对保留死刑之间有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符合现在的国情。
(三)限制死刑适用与社会资源的关系分析思考
“限制死刑适用与社会资源有什么关系?”可能很多人存在疑问,其实这是最容易被大家遗忘忽视的部分,也是最不容易想到的方面。这也是笔者提倡限制死刑适用所持的主要观点。
众所周知,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资源少。面对这种国情,我们更应该珍惜我们每个人所享受的资源,实现其价值。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的各个时期在不同的方面,如:学习、生活等都占用了巨大的有限的社会资源。试想,如果一个人成年后因为犯罪被执行死刑,那么在该犯罪人被执行死刑之前所有的社会投入和其所享受到的社会资源都归于零。相当于这些资源在该人身上没有发挥我们所期待的对社会有用的价值,此前投入在该罪犯身上的资源就白白浪费了。尤其是在当今面临如此严峻的资源问题和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这种无形的资源浪费是我们现代在面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所不能忽视的。
具体来讲,如果一个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从小受过良好得教育,获得过学士、硕士甚至博士学位,那么在他享受了如此多的教育资源之后,还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也没有实现先前投入资源所能够产生的价值,罪犯因为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之前享受的无形的与有形的社会资源瞬间化为乌有。那么,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简单来说,你在享受社会为你提供有限的教育资源的同时,意味着有一个人没能有机会接受教育。下面笔者具体举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如郑道访案件。郑道访原为某省交通厅副厅长,重庆大学特聘博士生导师。他多次因技术工程创新,善于节约工程资金而受到组织嘉奖。但是,郑道访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21.2万元、美元10万元等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为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道访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郑道访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受到过高等教育,并且为社会做出过贡献,固然罪有应得,为什么我们不能找出另一种惩罚机制,不让其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让他继续服务社会,做一些技术的创新,让他曾经享受过的社会资源不至于白白浪费。让他可以用他的知识来回馈社会,[3]或许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诚然,我国《刑法》中已经在经济犯罪的相关法条中废除了死刑,但是笔者所想要表达的,不仅在经济犯罪中应该废除死刑的立法规定,在其他的相关犯罪中也应该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依郑道访案件为例,表明限制死刑适用不仅有利于体现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更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地利用。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大众认识的提高,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的步伐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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