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黄峰(4)
(四)限制死刑适用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分析研究
笔者主张:判处某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能真正的促进社会和谐并且这种和谐是非常短暂的,而且仅仅只是一种所谓的心理上的和谐。相反,废除死刑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并且这种和谐是长久的、可持续的。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罪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固然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个交代,给他们受伤的心以安慰,平复他们愤怒的心情。但是这种主观心情上的交代只是暂时的,并且价值也是甚微的。我们当今所倡导的和谐社会追求的是一种可持续的长久的和谐。所以笔者认为:保留死刑与和谐可持续之间是背道而驰的。因为,一旦被害人死亡,那么整个家庭必然遭受到巨大的打击。尤其是如果受害人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那么这个家庭必将会支离破碎,随之而来的是老人赡养、孩子抚养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这又是我们所不能逃避的问题。进一步来说,这将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家庭和谐。基于存在的此种问题,笔者提出:如果通过限制死刑适用,加害者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可以让犯罪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或者自己的体力来为被害人家属创造财富,提供一些经济上的救济,让受害人全家不至于因为受害人的离世而变得支离破碎,毕竟生活还在继续,我们必须着眼于实际。而且,犯罪人也可以减轻一下心理上的罪恶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赎罪,求得被害家属的原谅。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最好的选择并且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应鼓励和提倡的。而且,笔者认为这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告慰,而不是简单地一命偿一命。
再比如: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呼格”案件中遇害女孩家属至今无任何救济。被害女孩杨某的家属无钱安葬女孩,杨某的大哥想不通:为何作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我们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得不到经济补偿,遭遇二次伤害的案例十分常见。在邱兴华案件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而在李昌奎和赛锐案中,被害人家属所得到的赔偿也很少。根据官方公开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其中,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被比喻为“黑暗中独自哭泣的人”。而国家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更直言,实际上受过犯罪侵害的群体的数量比官方犯罪统计推算出的群体数量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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