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背景下再论限制死刑适用范围——从节约社会资源及维护社会家庭和谐新视角/黄峰(5)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法律惩罚和救济机制中存在严重的立法漏洞。被害人缘何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基于此考虑笔者提出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由加害者来救济受害人家属,此种良性循环既不会违反最基本的人性、人伦,也不会给国家、社会造成负担,更加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弥补我国法律的漏洞。
二、限制死刑适用与罪行相适应的矛盾解决途径
(一)立法上改革刑罚处罚方式—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
美国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专家认为:我们可以改变刑法的处罚方式,他们建议立法者将死刑改成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笔者认为在我国是可以行得通的,结合上面提到的,如果把死刑替换成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很好解决上面提到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犯罪人被判处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节约国家关于执行死刑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投入,避免司法成本的不必要浪费。其次,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可以给存在的冤假错案有得以改正的机会,使司法机关有机会挽回司法公信力,而且最关键的是给无辜的当事人以救济,还无辜者以公道。再次,在社会资源问题上,用不能假释的无期徒刑这种执行方式也是最佳选择,这不仅给了犯罪人得以改错的机会更加兼顾人性和情理的要求,而且可以通过充分发挥犯罪分子的专业知识、一技之长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力为国家、社会创造财富。当然,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给受害者家属以物质上的救济。比如我们可以创新一种机制,通过犯罪分子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救助受害者家属,为受害者家属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现在国家的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并没有健全的保障受害人家属的相关政策,如果仅靠判处犯罪人民事赔偿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一般而言杀人犯家庭并不富裕,就算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也只是一纸空文,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考虑,废除死刑也是必要的。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持受害者家庭的稳定,使得老幼有所养,从而减轻了国家与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家庭可持续性和谐与稳定。
从人伦情理的角度来说,加害者的父母、妻子、儿女也是无辜的,因为犯罪分子一时的错误就让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儿女失去父亲。对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仅受害人家庭承受巨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家庭注定也会支离破碎,老幼无所养,这难道是我们想看到的吗?在提倡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今天,难道又要让另一个家庭付出支离破碎的代价。
(二)突破“一命偿一命”传统意识
“一命偿一命”亘古有之,这是从古代传承到现代的普遍的法律意识,当今那些呼吁保留死刑的人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杀人偿命”的传统认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研究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一命偿一命”的传统意识已经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实践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依法治国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那么相对应的国民的法律素质是否应该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呢?答案是肯定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摒弃那些与依法治国相背离的错误认识,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更好的权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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