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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黄峰
将职称评定应用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中的新思维
黄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 要:传统的法律实践教学存在不足,通过职称评价体制的改革来弥补法律实践教学中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为高等院校开展法律实践教育改革和国家法律领域职称评定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立法完善;评价制度改革;教学创新;职称评定
一、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
我国对于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采用双轨制模式,分为学术性法学硕士和专业性法律硕士。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为例,在双轨制法科生的培养中存在诸多尴尬的情况:
其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法学教育中,大多数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与法学硕士培养模式没有什么区别,甚至完全一致。同一个学科的教师在给法学硕士讲课的同时还兼任法律硕士的学生的指导教师,法律硕士的“实践性”与“复合型”并没有体现出来。
其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研究生本科并不是学习法学的,因而在有些学校会歧视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学生。在师资方面得不到重视。其三,与法学硕士、甚至法学本科生完全相同的培养模式,使得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无法保障。3年后,法律硕士被培养成“法学基础知识懂一点”、“中国法律知识知道一点”、“外国法律知识了解一点”的“法律夹生品”。
二、法律教学培养模式引入诊所教育的必要性
(一)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课程实践性不足
与传统的授课方式相比,模拟法庭增强了学生的主导型和积极参与性,增强了其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教学。但是模拟法庭有其先天缺陷就是固有的“模拟性”而非“真实性”。在实践中,常常是老师选择好案例、事实证据甚至于控辩双方的辩论语言都是固定的。就形成了“演”和“辩”,就像拍电视剧,并没有形成我们所期望的唇枪舌剑的局面。
(二)法科学生的实习效果不佳
学校一般会安排法科生到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但事实上在实习单位只会让其从事一些体力活,如:送达、记录、订卷宗等一些工作。再有这些法律实务部门平时工作量大,人手并不充足,所以对于实习生来说根本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三)“案例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案例分析讨论存在明显的不同,为了提高学生独立分析与思考的能力,让学生自己阅读和分析,找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然而采用的都是已知或者虚构的案件,到最后案件都有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让学生关注更多的是老师所谓的“标准答案”,而不是分析和思考的过程。也就是说,案例教学忽视了对于法律实践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事实,所以,它不能取代真正的法律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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